刘万平
律师

【原创】以挂靠、承包合作等形式在单位挂名任职的情况中,行为人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,关键在于是否被赋予了主管、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,如果被赋予,则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;如果没有被赋予上述权力,则不存在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的基础,不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的便利”,正如鸡与蛋的关系一样:没有鸡,怎么可能生蛋。 《刘律说|从刑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看职务侵占罪中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如何认定》 原文链接: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8QPG2uuFoNLGm1DiSiT9uw

2019-09-10 15:13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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