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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万平律师
【原创】以挂靠、承包合作等形式在单位挂名任职的情况中,行为人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,关键在于是否被赋予了主管、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,如果被赋予,则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;如果没有被赋予上述权力,则不存在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的基础,不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的便利”,正如鸡与蛋的关系一样...
2019-09-10 15:13:08- 32W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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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创】以挂靠、承包合作等形式在单位挂名任职的情况中,行为人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,关键在于是否被赋予了主管、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,如果被赋予,则有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;如果没有被赋予上述权力,则不存在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的基础,不可能被认定为“利用职务的便利”,正如鸡与蛋的关系一样...